第六章做总结和得出结论。前五章的研究综合表明:制度是影响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共同基础因素;制度公平不仅会直接促进经济增长,而且会通过改善收入分配间接促进经济增长;制度公平不仅会直接改善收入分配,而且会通过促进经济增长间接改善收入分配。所以,制度公平不仅能实现经济增长效率,而且能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效率与公平统一于制度公平,即只要进行制度公平建设,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能既促进经济增长,又缩小收入差距,实现效率和公平双目标。
在整合撰写博士毕业论文过程中,赵山文又阅读了大量关于制度和制度公平的文献,其中受罗尔斯《正义论》的影响很大。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属性,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属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优雅和精炼,如果它不真实,就应该被拒绝和修订;类似地,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组织有序,如果它不正义,就必须被改变或废弃。”
对于什么是正义?罗尔斯构想了一个初始状态的情形,人们在一开始不知道自己的自然禀赋和个人气质,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状况和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未来的命运会如何。
人们在这样的无知之幕下选择可能的正义原则,最后人们能相互接受的结果是两个正义原则: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社会差别和机会平等原则,即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使最不利者的福利最大化,社会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罗尔斯的核心观点是正义即公平。
在以前思想家的基础上,赵山文用“制度公平”来概括资源稀缺社会里的体现着机会平等原则的理想制度,在这一状态下,每个人都实现了安全和自由,有着均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是对每个人都最有利的社会契约安排。
公平分为三个层次:观念公平、制度公平、社会公平。在非正式制度层面,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观念被人们接受和认可,成为影响人们行为的信念体系即观念公平,这是公平得以实施的前提;在正式制度层面,强制约束人们行为的制度体现着公平的原则即制度公平;观念公平和制度公平塑造了人活动的环境,影响着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的成本和收益,最终形成的财富和地位分配结果即社会公平。
在赵山文看来,制度公平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个是财产占有和受益中的机会平等。一个社会的所有资源在游戏开始时应该在所有人之间平等分配,保证初始产权界定的平等。在初始产权界定平等的基础上,应允许人们自由地进行产权交易,以优化资源配置。一个合理的社会,财产不应过分集中,而应是动态变化的,保证人们获取财产收入的机会平等。
第二个是能力形成和就业中的机会平等。完全公平的制度应使每个人个人能力的形成只与自然禀赋和个人努力有关,而与社会背景和家庭出身无关,富人家庭的子女和穷人家庭的子女对未来的前途有着平等的机会。
人人生而平等,对于涉及到人的能力形成的基本营养、医疗和受教育需求以及其它基本民生问题,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政府应进行义务性的保障兜底。这要求一个社会有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和教育制度,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发展条件,即每个人应该满足基本人类需求,在医疗和受教育条件上应有平等机会,使每个人在营养、健康、教育这些基本需求上得到满足。在能力形成的机会平等基础上,公平的制度应使社会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平等开放,在“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中决定职务归属,保障人们就业和晋升机会平等。
第三个是行为权利和义务中的机会平等。公平的制度要保证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有平等的获取收益的机会,这要求制度对所有人实行无歧视原则,即所有人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一个国家不能对其国民区别对待,搞人为的制度分割和歧视,而必须一视同仁。在一个国家内对某一方面的规范,一般应实行一套统一的制度,执行统一的标准,如果因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的不同确实有必要实行不同的制度,则应允许人们在不同的制度之间自由地进出,而不能人为划定。
总之,制度公平体现着机会平等这个根本原则,具有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特征,是资源稀缺社会里对每个人都最有利的社会契约安排。在公平的制度下,每个人有着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其社会地位和财富主要取决于个人自然禀赋和努力程度,社会会充满活力,在多样性和动态性中有序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