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告别图腾 并非图腾的图腾(2 / 2)

可惜,图腾局限严重。它只认本族,不认他族;只认族民,不认国民。罗马当年面临的,便正是这个问题——他的国民是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的。这就太难办了!使用本族图腾吧,其他民族不认;保留各族图腾吧,天下分崩离析;干脆不要图腾吧,又无法认同身份。

幸亏罗马人想到了法律。

法律为什么就能代替图腾呢?因为罗马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私法又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人法的意义,就是从法律的角度界定了什么是人。罗马法规定,法律意义上的人有三个条件:第一是具备人格,第二是享有权利,第三是承担义务。其中,第一条又最重要。因为没有人格,就不可能享有权利,也谈不上承担义务。

人格表现于法律,就是权利,即身份权。身份权有三种: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自由权是基本人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的特权,家族权则实际上是父权。一个人,如果没有家族权,就不是“男子汉”;没有市民权,就不是“罗马人”;没有自由权,那就“不是人”。

反过来也一样。[7]

这就可以实现“身份认同”。因为一个自由人只要被授予市民权,他就是罗马人。同样,这也便于国家治理。因为只要剥夺一个人的身份权,他就可能成为“孤魂野鬼”,甚至“人民公敌”。那可真是人人得而诛之,死无葬身之地。[8]

只不过,这一切都是通过“界定法律地位”来实现的,因此是地地道道的“以法治国”。而且,这个人原来属于哪个国家、民族、阶级,都变得不再重要。正如只要皈依佛门,就是“佛教徒”;接受洗礼,就是“基督徒”。

宗教,是没有国界的国家。

法律,是并非图腾的图腾。

既创造了法律(罗马法),又创造了宗教(基督教),罗马人对世界文明的贡献当然永垂不朽。

[7]罗马法规定的“身份权”中,最重要的是“自由权”。没有自由,即为奴隶。这就区别了“奴隶”和“自由人”。其次是“市民权”,包括参政议政、担任公职、选举被选举等“公权”,结婚、诉讼、处分财产、建立遗嘱等“私权”。这是罗马公民的“特权”。这就区别了“罗马人”和“非罗马人”。至于“家族权”,则实际上是“父权”。这就区别了“父子夫妻”。

[8]罗马法还规定,只有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才是“完整的人”。否则,就叫“人格减等”。丧失家族权叫“小减”,丧失市民权叫“中减”,丧失自由权叫“大减”。罗马人的统治手段,就是让被征服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公民权利,就是“怀柔政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