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全体公民一起来立约,不可能条条款款都意见相同。如果左也谈不拢右也谈不拢又怎么办?就不要法律了?
当然不行。
也只能先做两个约定。
第一,法律的制定,只能寻找“最大公约数”,也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接受或不能容忍的。比方说,不能杀人,不能放火,不能抢劫,不能盗窃,不能强奸,不能私入民宅。这些大家都同意,那就写进法律,成为共识,也成为约定。
这就是“法治原则”。
第二,如果连最大公约数也找不到,那么对不起,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以多数人的约定为约定。
这就是“民主原则”。
显然,法治跟民主一定是孪生的。法律能管的,也一定只能是底线。更高的要求,比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相濡以沫、助人为乐等等,法律就管不着了,只能靠道德。
这就导致了西方人的又一次签约,只不过这回是跟上帝签的。合同的内容是——人类承诺,做好人不做坏人,做好事不做坏事。上帝承诺:好人上天堂,坏人下地狱。
宗教诞生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当然,这次签约希腊人并不在场,也不可能在场。因为他们的那一页,已被历史翻了过去。完成新使命的,将是罗马人(请参看本中华史第九卷《两汉两罗马》)。
再见了,希腊!
奇怪!独立自由的希腊,科学民主的希腊,阳光灿烂青春年少魅力四射的希腊,怎么说没就没了呢?